90后女孩與六旬老板簽結婚協議 因分手被拘

 22歲的女孩夏靜(化名)與63歲的老板張富華(化名)相識,先後從開房發生性關係到確立戀愛關係,從頻繁吵架再到簽訂結婚協議,鬧著戀人之間各種復雜曲折的情感糾紛。交往一年多後,老板離婚並稱在女孩身上花去了近百萬,但女孩仍未與老板結婚。突然一天,女孩被公安局刑偵隊列為詐騙犯罪嫌疑人,並被網上追逃。

  一對戀人由此變成了嫌疑犯和受害者,但他們的故事卻沒結束。

  忘年“蜜月”期
  夏靜是永州江華瑤族自治縣人,生于1992年,個子不高,緊身衣服盡顯身材。她說話聲音偏細,很柔,因過敏而留下紅色印跡的臉上化著淡粧,一雙大眼睛隨時回應著看她的人。
  據夏靜自己介紹,2010年她因網戀來到長沙,並就讀于長沙外國語學校。2011年,她離開學校,在湘府國際KTV做陪唱。

  在KTV,夏靜一般能收到兩三百元的小費,但有一天晚上出了例外——她遇到長沙市雨花區洞井鋪鎮老板張富華,收了1000元小費。

  張富華生于1951年,從事基建工程業務,開奔馳車。4月10日到報社會見記者時,他身穿白襯衣、黑外套,腳上卻是一雙帶著泥跡的黃布鞋。他一臉熱情的笑容,但談到他不願回答的問題時,顯得很煩躁。

  在KTV,夏靜自稱是大學生做兼職,家境不好。張富華因為自己文化程度不高,對大學生充滿好感。那晚的陪唱,他先是給了夏靜600元小費,後來又給了她400元。

  那次邂逅之後,雙方互留電話。幾天後,張富華邀請夏靜去株洲看望一個朋友。回長沙後,張說想多了解夏,要找個安靜的地方聊聊天,夏靜同意了。于是,兩人去了汽車南站旁的歡天喜地大酒店。

  在房間裏,兩人聊到各自的家庭生活。根據張富華的說法,夏靜一把撲倒在他懷裏,並說起她哥哥夏強(化名)因犯強迫賣淫罪在廣州高明監獄服刑五年的事。張富華當即表示,他會想辦法讓夏強半年之內出來。接著,按夏靜的說法,“他要我坐到床上,開始慢慢地脫我衣服,就這樣我們發生了第一次關係。”



  此後,夏靜辭去了在湘府國際KTV的工作,並與張多次在歡天喜地酒店開房。根據該酒店提供的證明,5月18日-8月6日,夏靜在這住宿。張富華過來時,有多次都給她幾百元錢吃飯或者買衣服。

  張富華還跟夏靜回了一趟夏的老家。張富華說,夏靜的父母和家人應該很清楚他們的關係了。但夏靜說,她跟父母介紹張是她的“幹爹”。

  2011年9月,夏靜去涉外經濟學院上學。張富華每周都去看她,周末則繼續去歡天喜地酒店開房。張送給夏一臺相機、一臺手機,還有記不清次數的零花錢。

  這是兩人的“蜜月”期。夏靜說,開學那段,張富華親自開車幫她買被子等生活用品,著實令她感動。她估計,截至那時,張花在和她交往上的費用4萬-5萬元,包括他送的錢物和兩人開房、吃飯費用等。

  三份協議
  然而好景不長。有一次,張富華請夏靜同寢室的同學出來吃飯,打聽到一些夏靜背叛他的情況。夏靜對此的辯解是,室友嫉妒她有張給生活費,勾心鬥角,且張說過允許她談戀愛。

  兩人關係出現了裂縫。張富華抱怨夏靜不接他電話,夏靜則說張富華恐嚇她,淩晨兩三點打電話騷擾她。但是兩人仍保持戀情。

  2011年11月27日,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書:
  “我夏靜自願與張富華先生正式交往,以後將與張富華不離不棄,永不分離……以後不接電話、不回信息、晝夜不歸隨他處置,不得有任何怨言……我願為他生一個孩子。”張富華的義務則是:“不允許當著我的面和別的女人摟摟抱抱,無論去哪裏都要向我匯報,他以後將承擔我所有的生活費用……”

  夏靜說,她並不想簽這樣的協議,但想到張能把她哥哥撈出來,就簽了。

  這份協議仍沒有使雙方打消疑慮。2012年2月13日,兩人又簽一份協議,內容和上次一樣,只是最後補充了一句,“以上協議雙方共同遵守,如有違反,罰款六萬元,本協議帶有法律效用,雙方簽字生效。”

  4月20日,張富華幹脆給夏靜在學校附近租了一個房子。5天之後,“張富華叫他的一個朋友過來幫我們算了一筆賬,說認識我之後給我的生活費是72000元人民幣。”夏靜說。于是,她打了一張72000元的借條給張富華。根據張提供的書證,此前的3月21日,夏靜還打過一張6000元的借條。

  夏靜解釋,她打這些借條是被迫的,一是張富華表示,寫了借條又不用還;二是張曾派人打過她。但張富華說,他從來沒派人打過她。

  兩人租房同居後不久,張富華開始辦理與前妻的離婚手續。他說,是夏靜讓他離婚的,而夏靜則表示,張富華年紀那麼大了,雖然雙方常以“老公”“老婆”相稱,但她從沒想過和他結婚。
  2012年5月10日,夏靜突然消失了。她離開長沙,跟隨前男友去了深圳。這令張富華又傷心又氣憤。他于5月16日與前妻辦了離婚手續。6月,他獨自去了夏靜在江華的老家。“他跟我媽說可以把我哥弄出來,在我媽焦急的命令下,我又和他聯係上了。”夏靜說。

  由于兩人重歸于好,2012年7月20日,雙方在洞井派出所簽訂了第三份協議:“夏靜哥哥在廣東服刑一事,由張富華在二個月內自願出資並找關係放出夏強;夏靜自願在夏強湖南這邊辦接收手續到位時,與張富華兩人到民政局辦理正式手續確認。”

  這份協議還蓋有“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洞井派出所”公章。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永紅認為,這種結婚協議的效力是值得懷疑的,因為它看起來更像是一種買賣婚姻,有違《婚姻法》中“婚姻自由”的規定,而派出所在這種協議上蓋公章明顯不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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