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決書指出,羅男去年7月在網路聊天室認識了年僅12歲的被害人,雙方互留即時通聯絡,並以男女朋友稱呼;去年8月12日,羅男騎摩托車載被害女童回她家,趁機在房內親吻、擁抱女童,並以手指性侵得逞。
隔天早上,羅男又趁工作空檔騎車到女童家做愛,意猶未盡的他晚上再來找女童口交,事後女童家人覺得她舉止異常,一問才知被網友占便宜。法官認為,羅男雖無強迫被害人性交,但他利用女童年幼無知滿足私慾,造成被害人身心發展受影響,判刑2年。
但因羅男犯後態度良好,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,又有台灣血液基金會的感謝狀可證明,他自96年起陸續捐血40次,「本性尚稱良善」,法官擔心羅男是家中生計唯一來源,坐牢兩年經濟壓力太大,考量以上因素,最後決定做出如此「人性化」的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