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考試作弊

國考作弊變造證件 擬禁考5年



考試院今天通過專技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,考生考試時若冒名頂替、偽造變造應考證件、作弊,5年內不得應考各種國考。

考試院今天通過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,還要送立法院審議。

現行專技人員考試,除了相關專業科系畢業可以應考外,同時規定,初等考試及格並曾任相關職務滿4年,可以應考較高一階的專技普考;普考及格曾任有關職務滿4年,可以考專技高考。不過,專技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,刪除上述規定,未來一定要經學校專業正規養成訓練畢業,才能報考。

未來專技人員考試法若修正通過,公私立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,才可以應考專技高考;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畢業,可以應考專技普考。

考選部官員說,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,專技人員要經過正規養成訓練,考選部因此提修法,而顧及考生報考權益,訂定6年落日條款緩衝,讓具有應考資格者,在條文修正公布後6年內仍可應考。

考選部說,專技人員專業能力、道德規範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,因此,專技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規定,考生考試冒名頂替、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、作弊,5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的各種考試;考選部官員說,公務人員考試法,近期也將朝此方向修正。

另外,部分專技類科擬採「語文檢定制」,考選部今天通過的修正草案也增列相關法源;官員說,政策上希望讓通過國內英語、日語檢定的人,可以免應英語、日語導遊第二試口試,減經考生負擔,細部政策仍在規劃中。1010927


國考作弊,即使錄取也撤銷資格?

【新聞】
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考疑有集體舞弊情況,考選部將資料送交法務部調查局。考選部長賴○○今天說,考試還沒放榜,如果發現有人作弊錄取,會撤銷資格,未來也可能會被限考國考(中央社100年2月18日報導:國考作弊 即使錄取也撤銷資格)。

【疑義】

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規定,應考人有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第1項:『中華民國國民,年滿十八歲,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,得應本法之考試。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不得應考:

一、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,曾犯內亂罪、外患罪,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。

二、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,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。

三、褫奪公權尚未復權。

四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,尚未撤銷。』

規定情事之一者」或「冒名頂替者」或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」或「不具備應考資格者」或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,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」情事之一者,考試前發現者,撤銷其應考資格;考試時發現者,予以扣考;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,不予錄取;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,撤銷其錄取資格;考試及格後發現者,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,並註銷其及格證書;其涉及刑事責任者,移送檢察機關辦理。 

而所稱不予錄取,係指應考人各應試科目成績無效,並以零分計算,且不予錄取(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7條參照)。

至於所稱「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」,國考作弊即屬之。
從而,國考作弊,縱使錄取,且係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,也會被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之規定,撤銷其錄取資格。

更甚者,考試及格後發現者,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,並註銷其及格證書,其涉及刑事責任者,移送檢察機關辦理。

所以,國考作弊,千萬不可行,除了被撤銷其錄取資格外,以免被以刑法第137條:「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,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之妨害考試罪論處,那就得不償失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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